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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碳市场新规公开征集意见!原有CCER明年起将不再用于北京碳市场抵销

来源:生态中国网 时间:2024-07-11 17: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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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提到: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可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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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原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细化《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要求,规范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部分碳排放的行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9日至7月1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ydqhbhzx@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应对气候变化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2636345;

4.传真:010-68453217;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


附件1

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4〕6号),为规范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部分碳排放量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抵销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5%。

第四条 可用于抵销的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鼓励优先使用本地产生的碳减排量。1 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碳排放量。

第五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项目产生的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2.5%。鼓励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生态环境、可再生能源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六条 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项目涉及交通、建筑、可再生能源及节能等领域。

项目须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开发并经审核登记;减排量须经市生态环境部门核证签发。

第七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在使用减排量抵销时,应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抵销申请及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抵销申请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用于抵销。

第八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时,需在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抵销项目情况及抵销比例说明。

(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三)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出具的项目登记书。

(四)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中完成申请用于本市碳市场抵销用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抵销时,需在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抵销项目的抵销量、抵销比例等。。

第十条 抵销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碳达峰、碳中和政策,细化《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规范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部分碳排放的行为,我们编制形成了《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抵销管理办法》)。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24年3月,市政府印发《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对2014年印发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管理办法》规范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名单管理、配额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等相关工作。

2014年9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联合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抵销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4〕6号)(以下简称《抵销管理办法(试行)》),作为2014年印发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配套文件,规范了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抵销碳排放的行为。但是,《抵销管理办法(试行)》与现阶段工作存在部分矛盾,包括适用时间等方面。

从适用时间上来看,原《抵销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试点碳市场期间。2024年1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发布,北京等试点碳市场已转换成地方碳市场,作为全国碳市场组成部分。因此,原发布《抵销管理办法(试行)》不再适用于新的阶段。

从管理办法内容来看,原《抵销管理办法(试行)》内容上不仅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量,还将对碳减排量项目管理内容纳入,为适应《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管理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调整《抵销管理办法(试行)》内容,聚焦规范使用碳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量行为。

为落实《管理办法》要求,鼓励自愿减排活动,拟修订原发布《抵销管理办法(试行)》,并由市生态环境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北京市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一)制定计划

起草工作方案,明确修订起草、上报审议、配合审查等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

(二)调查研究

查阅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运行以来发布的各项法规政策等相关文件,识别原《抵销管理办法(试行)》在当前形势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文本编制

结合国家和本市碳市场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实践经验,开展文本编制,组织多次专题讨论交流,形成《抵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抵销管理办法》共十一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制定依据和制定目的。市政府2024年印发的《管理办法》是主要制定依据。制度目的是为规范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部分碳排放的行为。

二是调整主管部门。北京碳市场抵销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

三是规定了碳减排量抵销比例和抵销产品类型。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比例不得高于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5%,并规定使用京外碳减排量抵销比例不高于2.5%,并鼓励使用河北和天津等京津冀区域碳减排量;可用于抵销的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两类。

四是明确了对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规定。明确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是指开展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项目涉及交通、建筑、可再生能源及节能等领域类型。

五是明确了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排放提交材料。分别明确使用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需提交资料。

六是给出了监督管理要求。规定了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工作时限,并对开展抵销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相较于原《抵销管理办法(试行)》,《抵销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衔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

2024年1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生态环境部首批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包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等4个。为做好本市与全国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产品可在北京碳市场抵销。

(二)丰富本市碳普惠产品

删除《抵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碳减排量项目管理内容,聚焦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量行为规范。落实《管理办法》鼓励自愿减排活动,明确本市审定碳减排量是按规定开展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项目涉及交通、建筑、可再生能源及节能等领域。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于2024年12月31日前可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

原文: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dcjg/54335665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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