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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塑料厂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重庆通报4起典型案例

来源:生态中国网 时间:2024-09-23 15: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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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丽重庆”9月21日消息,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有奖征集活动方案的通知》(渝环〔2024〕99号)要求,近期,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有奖征集活动,并于近期通报4起典型案例。


一、重庆小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发现,重庆小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某一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深度仅为270mm,未达到标准400mm,并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4.25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罚款3.868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责令该公司对该车辆进行复检。


调查处理


2024年5月24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反映重庆小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机动车开展尾气检测时存在弄虚作假情形。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西彭镇工作人员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前期线索摸排、监控视频研判、现场调查测量等方式查明:重庆小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某一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要求“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而是采用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深度仅为270mm,检测后为该车辆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小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4.25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罚款3.868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0元,责令该公司对该车辆进行复检。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最后一道闸门”。加大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将有效减少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共同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重庆市沙坪坝区建业塑料制品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沙坪坝区建业塑料制品厂在从事塑料防尘罩生产过程中加热、吹膜生产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且未配套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85万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4年6月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沙坪坝区建业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租用厂房从事塑料防尘罩生产。生产原材料为聚乙烯,主要生产设备为三台吹膜机及一台下料机,生产工艺为原材料→混料→加热→吹膜→下料→成品。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加热、吹膜生产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且未配套安装、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的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7.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在臭氧污染治理中尤为重要。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压紧压实企业治理挥发性有机物责任,遏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为改善空气质量作出努力。


三、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工地在重庆市主城都市区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期间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擅自进行土石方施工,构成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落实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1万元。


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27日,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主城都市区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从2023年12月28日零时起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要求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作业。2023年12月28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黄明路的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枢纽工程YWSNSG-2标段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土石方施工,1台挖掘机、1台钩机正在露天作业,未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


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特殊时期应对特殊天气紧急启动的减排方案,目的是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采取临时性、强制性管控措施,是有效减轻大气污染,防止和减少重污染天气的重要手段。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执行应急减排措施,助力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四、重庆市梁平区财儿矸石砖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案情简介


重庆市梁平区财儿矸石砖厂约100吨页岩砂土、20吨煤矸石露天堆码在原料车间外,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有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构成贮存砂土、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4年8月2日,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砖瓦窑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梁平区财儿矸石砖厂约100吨页岩砂土、20吨煤矸石露天堆码在原料车间外,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有大量扬尘散逸空气环境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物料堆放扬尘治理工作是一场“持久战”,要强化治理举措,形成长效机制。实践中,部分单位图省事,未意识到扬尘污染的严重性,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长期坚持,监督企业对物料规范堆放和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综合美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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