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等问题,昨日,国家林业局在官网上公布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规定明确提出,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湿地内禁止从事开(围)垦等活动,临时占用湿地的工程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据悉,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多个省市都在此前陆续出台过湿地保护条例等防止湿地被擅自或过度使用的现象滋生。以北京为例,北京就在今年2月出台、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中规定,本市面积8公顷以上等所有列入湿地名录的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后逾期不补建的,按照湿地面积,以2000元-5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而本次出台的规定也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作者:蒋梦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