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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

来源:长江日报 时间:2025-06-26 11: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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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

(2025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彰显城市同湿地融为一体、生态宜居的特色,推动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全市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健全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完善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目标任务。


三、坚持湿地保护规划先行。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武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省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布局以及流域综合治理、防洪、湖泊保护、乡村振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四、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与动态监测。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全面掌握湿地类型、面积、分布、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护利用情况,建立完善湿地资源档案,健全湿地资源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组织开展动态监测,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智慧湿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智能电子界桩、无人机巡查等新技术应用,提升湿地边界管控、生态监测和预警一体化管理水平。


五、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和分类保护。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范围,加快推进重要湿地确权划界工作,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统筹推进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范围认定发布工作,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推进湿地分类保护,逐步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公园-郊野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小微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六、加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湿地修复。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结合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确定各区面积总量管控目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优先修复生态功能退化的重要湿地和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湿地,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湿地修复应当按规定编制修复方案。


七、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治理联合推进机制,完善湿地动植物信息库,定期发布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报告。


严格候鸟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主要迁徙洄游通道等空间管控,深化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加强对江豚、黑鹳、青头潜鸭、粗梗水蕨等国家重点物种的保护。


八、促进湿地资源合理利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分类指导,统筹协调湿地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保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积极参与国际湿地保护合作,持续推进国际湿地城市评估和认证工作,建立国际湿地城市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巩固和扩大武汉国际湿地城市影响力。


九、完善湿地生态价值转换和实现机制。健全湿地保护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转移支付、对口协作、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湿地保护受益方与保护方利益共享。


创新湿地保护利用投融资机制,完善湿地保护与修复的市场化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


积极推进湿地增汇减排技术研究和碳汇产品开发,探索湿地碳汇价值实现机制。


十、健全湿地保护责任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湿地保护工作的责任,将湿地保护纳入“林长制”和“河湖长制”联动工作体系,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常态化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公益性宣传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对污染湿地环境、破坏湿地生态等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市、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决定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湿地保护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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