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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买卖“国宝” 7人获刑

来源:泉州晚报 时间:2025-06-06 18: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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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黄某和等人在明知中华穿山甲等动物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出售中华穿山甲等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近日,洛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他们七人作出有罪的判决。


链条:广西源头收购 贩卖到福建


在这起案件中,从广西到福建,构建起了一条从源头收购到餐桌的黑产链条。


广西籍人黄某和长期以广西合浦县为据点,通过下线收购野生中华穿山甲。2023年10月20日,其以6500元价格购入4只穿山甲死体,通过大巴车寄货至厦门杏林高速出口,交由叶某元售卖。因3只死体腐烂变质,叶某元仅留1只以7200元成交,其余退货。去年1月,黄某和以每斤600元价格向他人购买2只活体、4只死体穿山甲,另以650元收购5只豹猫死体,通过大巴寄往漳州紫泥高速出口,由韩某文雇人取货。


福建籍人韩某文作为中转核心,在漳州芗城区租房内囤积野生动物。去年1月10日,其将1只穿山甲活体以1.6万元售予叶某强,后者宰杀后以2.43万元转卖给曾某福食用;同期,韩某文还将另1只活体穿山甲宰杀自食,剩余3只死体、5只豹猫死体及9.36公斤穿山甲鳞片藏匿于租房,直至去年1月19日被警方查获。此外,韩某文与叶某火密谋交易10只活体穿山甲:去年1月12日,叶某火电话订购后,韩某文联系黄某和以10万元总价备货,黄某和还向他人以900元购入1只蛇雕活体“搭售”。1月19日凌晨,韩某文雇司机白某现在漳州紫泥高速出口取货时,10只穿山甲活体及蛇雕被警方当场查获,同日叶某火携带9.4万元现金在天宝高速路口等待接货时落网。


陈某斌、曾某福以“烹饪食用”为由收购穿山甲,实则成为犯罪链条的终端需求。2023年10月,陈某斌向叶某元购买1只腐烂穿山甲死体,叶某元剔除内脏后以3300元出售;去年1月,曾某福向叶某强支付2.43万元购买宰杀后的穿山甲,最终在泉州鲤城区取货食用。


结果:危害“国宝” 7人被判刑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侦查机关查获的动物活体、死体的种类和价值进行鉴定,10只活体、5只死体穿山甲系中华穿山甲,中华穿山甲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只活体鹰系蛇雕,蛇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只死体豹猫系豹猫,豹猫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查实:黄某和非法收购、出售野生中华穿山甲活体12只、野生中华穿山甲死体8只、野生豹猫死体5只、野生蛇雕活体1只,案涉野生动物价值166.25万元;韩某文非法收购、出售野生中华穿山甲活体12只、野生中华穿山甲死体4只、野生豹猫死体5只、野生蛇雕活体1只、野生穿山甲鳞片9.36千克,案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2.97万元;叶某火非法收购野生中华穿山甲活体10只,案涉野生动物价值80万元;叶某元非法收购、出售野生中华穿山甲死体1只,案涉野生动物价值8万元;叶某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中华穿山甲活体1只,案涉野生动物价值8万元;陈某斌非法收购野生中华穿山甲死体1只,案涉野生动物价值8万元;曾某福非法收购野生中华穿山甲活体1只(由叶某强宰杀后交付),案涉野生动物价值8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黄某和等7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黄某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6人也均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说法:死体交易仍犯刑律 碳汇补偿难抵物种损失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该案涉案的中华穿山甲(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蛇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均属生态系统关键物种,非法交易导致其种群数量减少,对生态多样性造成了破坏。即便交易死体,也因“野生动物已被残害后进入流通环节”,对生态造成直接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后,叶某强、陈某斌等虽委托采购林业碳汇85至107吨“弥补生态损失”,但碳汇补偿仅能部分修复环境功能,无法挽回物种个体死亡及生物多样性损失。


法官指出,该案的处理结果,凸显司法对野生动物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原则——从源头收购、中转运输到末端消费,无论主观称“自食”或“牟利”,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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