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高良
2002年1月国务院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了16年,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了环保法规定的“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修复”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全面落实“污染者付费”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改变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过程中过于疲软的状况,201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从法律层面压实“环境污染者付费”责任。环保税法实施7年以来,排污费变成环保税应该更具强制性,然而实际效果仍然不佳,环保税征收额度较之前排污费不升反降。现就存在问题症结和解决路径作初步阐述。
一、问题症结
(一)环保人员未转隶,造成征收人员业务不熟悉
《环保税法》规定产生大气污染的44种主要污染物、水污染的65种主要污染物、7种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污染都要缴纳环保税,这些主要污染物的判断、核定和当量计算均需具有一定的环保业务知识的人员方可实施和完成。然而《环保税法》只是明确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部门提供监测、排污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而没有从环保部门划转或明确专人负责征收前的监测、测算和核定等相关工作,造成征收人员业务不熟悉,测算核定难度较大,核定征收漏洞较多,核定不准确、征收不全面,未能做到应核尽核、应收尽收。
(二)工作责任未压实,造成征收协作机制不完善
《环保税法》实施后,国家和省级层面并未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明确细化和压实环保、税务和财政各自的责任和协作机制,造成环保税核定、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各个环节中由税务部门单打独斗,一揽子包干到底。没有形成共同协作联动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
(三)监测监管经费未预算安排,造成企业污染排放未做到应测尽测
《环保税法》明确环保税征收依据为在线数据、监测报告、物料核算和产排污系数。这些工作均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并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但《环保税法》并未明确经费来源,且生态环境部门列入垂直管理后,各级财政部门并未将监测监管业务经费全额纳入预算,造成经费有限,排污企业未做到应测尽测,税务征收如同无米之炊。
(四)环保税征收未开展稽查,造成征收责任压实不到位
《环保税法》未明确税务、环保、财政部门在环保税征收过程中的全过程稽查,未做到应测尽测、应核尽核、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应奖尽奖、应罚尽罚的稽查责任压实和追究机制,造成核定征收企业不全,数据不细,入库不到位,应落实的奖励政策和处罚追责不到位。
(五)对纳税企业的奖惩措施不到位,造成企业申报纳税积极性不高
《环保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30%和50%的,分别减至75%和50%征收环保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环保税款的按日加收万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逃税、欠税、抗税等行为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到环保行政处罚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税务、环保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等奖惩政策未完全落实。造成主动纳税人应得的奖励资金未到位,欠纳、拖纳、拒纳环保税的未受到相应处罚和追责,企业主动如实申报和足额纳税的意愿不强烈。
二、解决路径
(一)联合出台《环保税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环保税法》实施以来,全国只有河北、山东、贵州、辽宁等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环境保护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但《办法》对各部门责任没有具体细化,也未建立和细化奖惩机制。建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发文,从法规层面细化《环保税核定征收稽查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细化四个环节中各部门和企业的各自责任、协作机制和奖惩机制。从法规层面压实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共缴的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细化和压实三个部门相关职责
建议出台的《办法》要具体细化和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环保税核定、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四个环节中各部门职责,并建立协作护税共享平台,具体明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企业监测、环保税核定、排污许可、在线监控、行政处罚和减免等相关资料和信息台账录入;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减免、欠缴执法及其相关台账录入并提出稽查计划安排和牵头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环保税入库管理,企业奖惩制度落实,环保税监测核定工作经费预算安排,部门护税奖补资金落实,从而建立和完善合作共享的工作平台和责任机制。
(三)预算安排环保税监测核定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一是全面开展涉环保税企业调查登记,并建立全县纳税企业台账。二是确定纳税企业纳税依据和类别,并根据类别建立征税依据台账。三是制定应纳税企业监测计划,并组织开展监测,建立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台账。四是分类核定污染物排放当量和环保税征收数额。五是三部门联合做好以上工作开展所需经费预算,并在环保税中列支安排,为环保税征收做好嫁衣。
(四)联合开展环保税稽查与联合执法
建立和完善环保税征收后稽查制度,由税务部门提出年度稽查计划,生态环保和税务部门根据年度或上年度纳税情况确定稽查企业名单。由政府牵头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稽查,查明未开征或未足额缴环保税的原因,实施依法追缴,对拒不缴纳的按相关的罚则处罚到位,追责到位。从而促进环保税的全面开征和足额征缴。
(五)建立完善和落实企业缴纳环保税奖补政策
一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超低排放奖补政策。除落实超低排放减征环保税外,增加国省县三级财政对实施超低排放企业所建设的环保设施直接投入费用的奖补,并分别奖补50%、10%和10%;二是建立和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税收环保双重奖补政策。除增值税即征即返外,其缴纳的环保税的20%作为企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奖补;三是建立和完善环保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奖补机制。对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投入和运行费用分别按30%和100%比例在环保税中列支奖补。既鼓励企业主动治污、主动安装和运行在线设备,又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更减少环保税征收成本。多措并举提升企业纳税积极性。
作者单位: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