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日前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的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有哪些背景?
答: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任务纳入《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以下简称2019年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积极进展,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同时,也存在治理机制不完善、治理重点不突出、治理成效评判标准不科学、治理模式不精准、治理成效不稳固、保障措施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总结经验教训,对看得准的,在2019年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强化政策指导。
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突出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农村实际,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善作善成、久久为功,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健全治理机制,明确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实施治理管控,强化建设运维管理,走出一条新时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基本原则包括3方面: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因地制宜选择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处理等治理模式或模式组合,不搞“一刀切”。二是经济适用,梯次推进。自下而上、实事求是确定治理标准,合理选择技术工艺。突出重点,分阶段对农村生活污水应管尽管、应治尽治、应用尽用,逐步迭代升级,不搞“一窝蜂”。三是典型引路,建管并重。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问效于农”,注重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推进治理。加强设施建设质量管理,建立管护机制,建一个成一个,不搞“一阵风”。
问:为什么提出健全治理机制,有哪些要求?
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起步之初,不少地方采取以乡镇、甚至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分散治理。实践表明,此类治理机制短期内有一定成效,但长期来看,存在不少弊端,如建设质量、长效机制难以保障。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探索由政府主导的统一建设、统一运维模式。
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建立县(市、区)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机制。其中,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要求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问效于农”,充分听取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愿和需求。
问:如何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答:不少地方编制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但存在与其他相关工作衔接不够、具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时与规划脱节,重点不突出等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规划要注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村庄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人口变化、供水、改厕、水系整治等统筹和有效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鼓励依据规划,建立年度重点治理村庄清单并动态更新,把乡政府驻地或中心村,生活污水乱倒乱排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已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厕所粪污去向难以解决的村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位于重点湖库周边或水质需改善水体的汇水范围或生态敏感区的村庄作为治理重点。年度重点治理村庄清单作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具体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问:如何评判治理成效?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农村环境整治这个事,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要搞,标准可以有高有低,但最起码要给农民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乱倒乱排得到管控。
《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以改变污水造成的脏乱差状况和环境污染,杜绝未经处理直排环境为导向。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判提出了基本标准,即确保治理后实现“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
考虑到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千差万别,《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分阶段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模式和技术应该如何选择?
答:总结地方经验,《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
一是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以及具备适宜环境消纳能力(包括水环境容量、土地消纳能力)的村庄,特别是位于非环境敏感区,或者干旱缺水的村庄,可充分借助农村地理自然条件等,在按照《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等相关规范标准对粪污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与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就近就地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二是对距离城镇较近且具备条件的村庄,可采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的治理模式。
三是人口集中或相对集中的村庄,因地制宜采取相对集中式或者集中式处理模式。处理技术或技术组合的选择,要统筹考虑污水水质水量及其变化特点,以及区域水环境改善需求。其中,对不临近重要水体的村庄且污染物浓度较低的生活污水,可采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技术,并加强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定期对生态处理系统进行养护;污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的村庄,宜采取抗冲击负荷能力较强的处理工艺(如生物膜法),并加强水质水量调节;靠近重要水体的村庄,宜采取污染物去除率更高的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处理设施设计规模要与农村常住人口及其污水实际产生量相匹配。在设计、建设过程中,要求管网走向、设施建设位置等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鼓励由设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基层乡镇政府、村民代表等5方共同进行全面细致摸排后研究确定。
问:如何做好农村改厕与污水处理的有效衔接?
答:针对当前一些地区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未有效衔接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将已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厕所粪污去向难以解决的村庄作为治理重点。鼓励推广有利于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改厕技术,加强粪污收集利用体系建设。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具备条件的,与农村污水治理一体化推进、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确有必要建设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统筹考虑厕所粪污治理。
问:如何加强设施建设和运维质量管理?
答:建设质量是后期运维的基础。《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以采取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处理模式、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村庄为重点,加强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建设质量管理。
农村点多面广、设施数量众多。为突出重点,《指导意见》提出,以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重点,组织季度巡查和半年一次的出水水质监测,督促建成设施正常运行。鼓励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联网,进行实时监管。
各地可根据监管能力和实际需要,将巡查和水质监测范围扩大到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问:非正常运行处理设施应如何分类整改?
答:当前,一些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较为突出,有的是缺乏管护机制和运维资金保障;有的是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有的是技术工艺不合理(如工艺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农村实际);有的是已到更新淘汰年限;有的是年久失修或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设施及管网损毁;有的是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等。
《指导意见》提出,各级要建立整改清单,分析原因,制订计划,分类整改。
问:如何加强资金筹措?
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关于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的规定,《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
总结2022年初生态环境部、国开行、农发行《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融资支持的通知》发布以来的经验,《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与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等项目整体打包,采取城乡统筹,“肥瘦搭配、以丰补歉”方式谋划项目;支持在适宜的地区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创新;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将设施运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积极探索“多个一点”做法,即地方补一点、企业担一点、上级奖励一点、社会捐赠一点、项目综合平衡一点,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原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治理机制不完善、治理重点不突出、治理成效评判标准不科学、治理模式不精准、治理成效不稳固、保障措施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关于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战略部署,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加快建设美丽乡村,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农村实际,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善作善成、久久为功,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健全治理机制,明确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实施治理管控,强化建设运维管理,走出一条新时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综合考虑农村区位条件、地理气候、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常住人口数量及分布、污水实际产生量、集中收集难易程度、排水去向、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地制宜选择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处理等治理模式或模式组合,不搞“一刀切”。
经济适用,梯次推进。自下而上、实事求是确定治理标准,合理选择技术工艺,确保治理成本与当地经济可承受能力相适应、治理技术要求与当地管理水平相适应、治理设施可靠稳定运行。突出重点,分阶段对农村生活污水应管尽管、应治尽治、应用尽用,逐步迭代升级,不搞“一窝蜂”。
典型引路,建管并重。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问效于农”,注重试点先行,突出典型经验总结凝练,以点带面推进治理。加强设施建设质量管理,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健康可持续,建一个成一个,不搞“一阵风”。
二、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
鼓励建立县(市、区)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机制。
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整县谋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考虑改厕和粪污收集利用;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强化建设运维资金、用地用电及相关政策等保障,着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鼓励采取设计、施工和运维总承包模式。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的评估监督,推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程设施的质量监管。
因地制宜完善村规民约,倡导节约用水,宣传鼓励农民群众形成良好的用水习惯,从源头减少农村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的现象;鼓励农户以资源化利用方式实现污水科学就地回用。充分听取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愿和需求,积极引导村民以适当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项目方案设计、过程建设、运行维护和成效监督。坚持“让老百姓满意”,让群众在共商共建共治共享中有更多的参与度、幸福感。
三、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鼓励各县(市、区)以县域为单位编制或修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可纳入县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或方案统筹考虑,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目标任务和工作时序。规划要注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村庄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人口变化、供水、改厕、水系整治、农房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林)业园区建设、文旅开发、垃圾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统筹和有效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鼓励各县(市、区)依据规划,建立年度农村生活污水重点治理村庄(以下简称重点治理村庄)清单(见附表1)并动态更新。顺应村庄演变趋势,把乡政府驻地或中心村,生活污水乱倒乱排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已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厕所粪污去向难以解决的村庄,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位于重点湖库周边或水质需改善水体的汇水范围或生态敏感区的村庄作为治理重点。年度重点治理村庄清单作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具体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科学确定治理成效评判基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改变污水造成的脏乱差状况和环境污染,杜绝未经处理直排环境为导向,实现“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成效评判标准。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进行评估,结合区域水质改善需求,分阶段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五、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模式和技术
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以及具备适宜环境消纳能力(包括水环境容量、土地消纳能力)的村庄,特别是位于非环境敏感区,或者干旱缺水的村庄,可充分借助农村地理自然条件等,在按照《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等相关规范标准对粪污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与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就近就地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对距离城镇较近且具备条件的村庄,可采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的治理模式。将生活污水直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处理,或建设集中收集贮存系统并将生活污水转运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人口集中或相对集中的村庄,因地制宜采取相对集中式或者集中式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或技术组合的选择,要统筹考虑污水水质水量及其变化特点,以及区域水环境改善需求。其中,不临近重要水体且污染物浓度较低的生活污水,可结合环境景观建设,采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技术(自然处理技术),并加强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定期对生态处理系统进行养护;污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的村庄,宜采取抗冲击负荷能力较强的处理工艺(如生物膜法),并加强水质水量调节;靠近重要水体的村庄,宜采取污染物去除率更高的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但进水COD平均浓度较低,特别是低于80毫克/升的,不宜采用)。处理设施设计规模要与农村常住人口及其污水实际产生量相匹配。管网走向、设施建设位置等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鼓励由设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基层乡镇政府、村民代表等5方共同进行全面细致摸排后研究确定。
六、加强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
鼓励推广有利于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改厕技术。确有必要实施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农村改厕牵头部门要积极推广节水型、少水型水冲设施,减少生活污水产生量。
加强粪污收集利用体系建设。农村改厕牵头部门推动地方明确粪污抽取、转运、贮存的责任主体,确保粪污满了有人掏、有设施处理或利用。没有解决好厕所粪污收集和利用去向问题的,宁可不开工不建设。
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厕所革命。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村庄,具备条件的,与农村污水治理一体化推进、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确有必要建设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要统筹考虑厕所粪污治理。
七、强化设施建设和运维质量管理
保障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建设质量。要以采取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处理模式、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村庄为重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程设计、建设,严把材料质量关,采用地方政府主管、第三方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加强施工监管、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评估。以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重点,组织季度巡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出水水质监测(见附表2),督促建成设施正常运行。鼓励探索将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联网,进行实时监管。可根据监管能力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将巡查和水质监测范围扩大到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能危害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污水不得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八、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整改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建立不正常运行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清单(见附表3),分析原因、制订计划。原则上在列入整改清单后2年内完成整改。
推动分类整改。对缺乏管护和运维资金保障等长效机制的,报地方政府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及措施;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的,加快配套收集系统建设;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如工艺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农村实际),要及时优化调整技术路线;对存在已到更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损毁等情况的,要及时更新改造;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如一体化处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对农民群众使用污水管网不当,造成管网不畅的,要加强宣传指导,提高群众维护身边生态环境的意识。
九、多方筹措资金
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投入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鼓励各省(区、市)设立与治理任务相适宜的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鼓励地方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资金,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与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产业园开发、乡村旅游、现代农业等项目整体打包,采取城乡统筹,“肥瘦搭配、以丰补歉”方式谋划项目。支持在适宜的地区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创新。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将设施运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已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地区以及生活污水资源化集中利用地区,可以依法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并专款专用。积极探索“多个一点”做法,即地方补一点、企业担一点、上级奖励一点、社会捐赠一点、项目综合平衡一点,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十、强化进展调度与激励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调度机制,将年度重点治理村庄清单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生态环境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分别将本季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包括已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的村庄清单、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巡查和监测情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清单)通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系统报送生态环境部。鼓励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水生态环境改善,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生态环境部对治理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进行通报批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