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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答记者问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时间:2025-07-29 1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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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环办执法〔2025〕20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发布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放管服”“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成效显著,营商环境持续改善。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着力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近年来,我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一方面,积极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顶层制度设计,指导地方建立完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双随机、一公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等制度,引导地方不断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另一方面,持续拓宽非现场执法手段,积极打造智慧执法体系,指导地方在水、气、固废等领域积累了非现场监管执法的经验,逐步推进执法由“人防”转向“技防”。


《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旨在指导地方进一步强化各项制度执行落实,依法、科学、精准实施行政检查,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优化营商环境。


问:《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通知》聚焦涉企行政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在国办和司法部已明确的要求基础上,结合当前执法实践,把握好与相关文件的呼应和衔接,强化可操作性的指导。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的具体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特殊性细化落实,进一步明确行政检查范围、类型、程序等关键内容。


二是积极回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际需求。针对各地普遍反映的“有效执法监管和减少对企干扰难以平衡”等顾虑,指导各地科学合理把握检查尺度,做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三是衔接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内容和各项执法制度要求。《通知》在于“立规矩”,结合规范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四方面问题,指导各地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环保信用评价等制度。通过专项行动“抓落实”,确保各地切实提升行政检查质效,持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针对三种行政检查类型分别提出具体要求。


关于日常检查,指出要综合、高效。一是明确业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也属于行政检查,避免业务部门以“巡查、调查、核查、调研”之名行检查之实。二是要求业务部门和执法部门精准提出检查需求,“按年”制定检查计划,“按月”细化落实,并由指定部门管理,做好统筹。三是要求珍惜现场检查的机会,做足检查前的“功课”,切实提升现场检查质效。


关于个案检查,指出要精准、科学。一是要求强化非现场监管,达到预警条件时,应先提醒并帮助企业整改;具备非现场监管条件的检查事项不再入企检查。二是要求强化环境质量监测溯源,当环境质量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在溯源分析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检查范围,精准实施检查。三是要求严惩恶劣违法行为,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获得感。


关于专项检查,指出要合法、必要。一是要充分评估,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充分研究本区域内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或风险隐患。特别指出要梳理群众信访投诉内容,及时解决群众诉求。二是要履行程序,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制定计划、报批公示。


第二部分落实《意见》强调的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指导地方科学分级、细化分类、差异监管。


一是要求完善检查对象库,统一以建立“信用+风险”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标准。二是要求将结果应用到双随机抽查中,让守信者“减负担”、失信者“增压力”,同时将执法资源更多投入到环境风险大的监管对象上。明确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三是要求加强检查对象的标识化管理,为综合统筹现场检查提供基础。


第三部分针对规范实施行政检查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要切实把好行政检查的“主体关”“入门关”“规范关”。检查前,要制定方案并报批,对检查主体进行审查,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检查中,要出具检查通知书或行政检查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二是明确要切实把好行政检查的“统筹关”,要积极推进联合检查。左右联合上,统筹开展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实现同一检查对象的不同检查事项“应合尽合”。上下联合上,不同层级行政检查主体均需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检查的,要求由一方单独开展或联合开展,避免不同层级的主体重复检查、多头执法。内外联合上,要求配合属地政府推进优化跨部门联合监管检查,实现跨部门检查“能联尽联”。在联合检查中,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同领域检查标准冲突的问题,积极推动解决,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问:请问如何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生态环境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一是做好解读。我们将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的主要内容,科学合理把握检查尺度,做到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二是加强宣传。我们将持续收集整理各地落实《通知》的新思路、新举措、新亮点,在全国范围积极宣传,发挥导向示范作用。三是完善制度机制。我们将深入研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以《通知》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持续规范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司法部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的具体要求,着力提升行政检查的规范性和精准度,确保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计划和事前准备,高效开展日常检查


做好日常检查统筹工作。日常检查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要求。业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机构开展的执法检查均属于行政检查,应分别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和标准,由指定的部门牵头统筹,按月细化落实。开展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全流程、全要素、全环节检查,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


做好日常检查准备工作。检查前要全面调取企业基础信息,综合研判环评、“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危废经营、移动执法、行政处罚等数据,预判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状态与违法风险点,提升现场检查质效。能通过资料核查、线上核实、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方式实现有效监管的事项,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二、加强监控预警和监测溯源,精准开展个案检查


强化重点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利用用电、用能、视频等生产治理设施工况监控手段,加强实时监控能力,实现设备开停有数、治污效果可查。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的程序规则和标准,达到预警条件时,应及时提醒并帮助企业主动整改,探索建立线上整改机制;明确非现场监管向现场检查的转化程序,达到现场检查启动条件时,有针对性地实施现场检查。


强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溯源。加快建立健全“空天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鼓励在生态环境敏感、污染源相对集中、违法问题高发的重点区域,加密布设低成本环境质量监测感知设备,强化预测预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充分发挥分布式监测点、无人机、走航车、便携执法检测仪、水质指纹仪等装备优势,锁定污染因子及扩散边界,精准实施溯源检查,避免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强化恶意违法行为惩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提前锁定疑似违法排污路径,实现对违法线索的精准查处。要狠抓违法后果严重、主观恶意明显的重点案件办理,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溶洞、裂隙偷排偷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借雨排污“零存整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行为。对于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检查,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并于检查结束后补办审批手续。鼓励对大案要案办理人员予以表扬。


三、做好分析研判和报批备案,合规开展专项检查


合法必要部署专项检查。针对本区域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或风险隐患,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对区域内集中性、典型性以及污染风险大的行业企业,应加强与电力、水务、交通、税务等部门联动,探索建立分析和预警模型。梳理分析群众信访投诉举报内容,及时发现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强烈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


严格落实专项检查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注重实效。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需重复报批备案,不受本地区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实施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入年度检查频次。


四、强化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合理配置执法资源


强化检查对象分级管理。健全完善并动态更新行政检查对象库,实现被监管对象应纳尽纳。以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对检查对象科学分级,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动态调整。


强化分级结果应用。根据企业分级结果,合理设定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实行差异化监管。分级结果应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有机衔接,对纳入正面清单且具备非现场监管条件的企业,如无相关违法线索,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


强化标识化管理。按照检查对象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监控类型、检查记录、违法记录、信访举报情况等要素,全面设置标识,并专门维护、动态更新。通过对检查对象精准“画像”,为综合统筹现场检查活动提供依据。


五、严格规范实施行政检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规范检查启动程序。加强对检查主体的管理和资格审查。日常检查要有计划、个案检查要有线索、专项检查要有报批。上级部门可以在行政区域内组织下级部门开展交叉执法,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规范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或行政检查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积极推进联合检查。日常检查、个案检查与专项检查可以统筹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不同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均有检查计划的,及时协商后由一方独立检查或开展联合检查。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重点关注不同领域检查标准冲突问题并积极协调解决,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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